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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节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为加快推进外贸新业态试点工作,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在深入总结、评估义乌、海门、海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过相关部门评审,决定在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