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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操作攻略
采取保税维修进口的程序简单、易操作并且采取保税形式,不用征税,不用交担保。
综 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模式下,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保税维修等业务的开展,可帮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整合全产业链,形成以生产订单带动维修订单、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
一、维修的意义
按照“微笑曲线理论”,产业链的左端是研发、技术和专利,右端是品牌、营销和售后服务,中段是加工制造和组装,左右两端附加值、利润率要远大于中段环节。维修属于服务范畴,居于“微笑曲线”的右端。发展维修业务,企业无需再投资就可利用现有生产资源和技术条件开展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争取更多订单;
(二)保护自身核心技术,促进生产工艺改进,增强产品竞争力;
(三)以维修带动产业链条延长,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对于选择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监管方式的,在成本与时间方面要优于一般贸易进口或者进境修理物品。采取保税维修进口的程序简单、易操作,并且采取保税形式,不用征税,不用交担保;采取一般贸易进口,进境时需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采取进境修理物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免予缴纳,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
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争取更多订单
保护自身核心技术,促进生产工艺改进,增强产品竞争力
以维修带动产业链条延长,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的意义
二、综合保税区的全球维修
根据规定,维修过程涉及产品可以分为以下五类: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含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坏件及旧件(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和维修边角料(维修用料件产生的边角料)。
(一)确认项目是否可以开展全球维修
区内企业首先确认该项目是维修业务,而非再制造、拆解或报废。其次,查阅待维修货物是否属于以下两个公告附件目录包含内容:《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附件《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和《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附件《维修产品目录(第二批)》。上述目录包含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和精密电子等产品。
(二)监管机构共同制定维修方案
区内维修企业应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制定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履行达标排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系统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存储、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全程跟踪;与海关联网并按照要求进行数据交换;能对前述待维修货物、坏旧件等五类产品进行专门管理。
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商务、海关、环保等部门共同研讨、确定维修项目,制定包含企业现状、各部门监管举措、坏件旧件及边角料处置期限、维修终止情形等方面的维修监管方案。
(三)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维修电子账册
企业申请在“金关二期”系统开设电子账册,账册用途为“保税维修”。对于同时承接境内区外、境外维修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待维修货物来源分别设立两个电子账册;也可以设立一个电子账册,但要实现对来自境内区外、境外货物的区分管理。
(四)待维修货物及维修用料件入区
从境内区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区内或区外企业申报的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申报的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从境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区内企业申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
海关对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区内来料加工”“区内进料加工”“保税间货物”等),办理入区手续。
上述货物入区后应严格按照维修方案要求开展检测、维修业务。
(五)已维修货物出区
维修完毕后,货物必须按照来源复运返回,具体情况如下:
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区内企业申报的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区内或区外企业申报报关单的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且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编号栏目按照已维修货物的 HS 编码填报,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海关以保税维修业务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税款。
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外的,区内企业申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
(六)坏旧件、维修边角料处置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按照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监管方案进行处置,未能按照监管方案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2011年4月8日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五部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部分工序发包
个别产品工艺复杂,单个企业无法承担全部工序维修,以飞机维修为例,有时需要根据情况将发动机、起落架、电脑等发包至其他公司维修。
区内维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双方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转入企业需要符合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条件,不得将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经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回转出企业,坏旧件、边角料应随同一并运回。对于进境维修产生的坏旧件、边角料确实无法运回的,应复运出境或销毁,不得内销。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的,转出企业在完成所有维修工序出区时,以包含转入企业在内的、全部的修理费及保税料件费为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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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项目是否可以开展全球维修
(二)监管机构共同制定维修方案
(三)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维修电子账册
(四) 待维修货物及维修用料件入区
(五)已维修货物出区
(六)坏旧件、维修边角料处置
(七)部分工序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