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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适用政策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政策背景及突破点
根 据综合保税区管理规定,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根据国务院批复文件规定,只有在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后才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部分企业为尽快投入生产,希望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后就开始投建厂房、购置机器设备等,将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提前至国务院批准之日。对此,《若干意见》提出了该项政策,允许企业提前适用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案例
(1)提前享受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政策。
绍兴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前,某入区企业累计进口价值约1600万美元的自用设备,免税额约1300万元人民币。企业投产工期比原计划至少提前6个月,绍兴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企业可尽快投入生产,实现“早入区、早投产、早见效”。
(2)突破企业必须在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限制。
(3)企业入驻区内后,可尽快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活动。但相关设备不可以提前用于生产。
(1)提前享受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政策。
(2)突破企业必须在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限制。
(3)企业入驻区内后,可尽快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活动。但相关设备不可以提前用于生产。
此项政策落地后,新设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将提前适用相关免税政策,便于入驻企业尽快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生产等经营活动。
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获国务院批准设立后,某入区企业向海口海关所属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申请按照“提前适用政策”,申报用于发动机分解、清洗、检测等维修业务的工装设备入区(设备总值约2300万美元,享受免征税款165.32万元人民币),保障了项目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的协同作业,为项目按时投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